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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重大变化对比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1911
     

      2018年4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16号公告的新政策跟原来的政策比有啥新变化呢?

      一、退(免)税备案表更改了

      没啥实质变化,备案程序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操作,只是备案表修改为新的格式及一些内容了。

      二、取消预申报

      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时要先做预申报,因为只有信息齐的出口业务才允许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只有先通过预申报来判断信息是否齐全。

      新政策取消了预申报,改为先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所申报的数据进行数据检查来查看信息齐不齐或数据是否有问题。若没问题的就直接申报若有问题的修改后再申报。

      其实对信息齐不齐这个问题,因为目前各地都在推行单一窗口等平台,该平台可直接下载报关单信息和发票信息,可以更王术芳直观的看到每一笔需要办理退税的出口报关单、进货发票的信息是齐的,那么出口企业可自行判断哪些出口业务可以申报退税了。

      三、取消了几类需提供纸质单据的业务

      1.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申报系统中不再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不再向税局报送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也取消了生产企业无业务时的每月“零申报”。

      2.取消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规定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属于委托进口的,代理方需要向委托方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本次新政策取消该项规定,代理方在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向税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因信息不齐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申报时,不再提供无信息的单据及资料

      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申请无电子信息备案时应提供相应的单据)

      4.取消了分批单的办理

      对于外贸企业购入货物或生产企业购入的视同自产货物并退消费税的,因购入时取得一张发票,但分批出口并分批申请退税的,原政策规定需要对所购入的发票办理分批单,待下期申请退税时使用该分批单代替进项发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消费税缴款书。本次新政王取消了该分批单的办理,若因需要分批退税的,企业自行按原购入的发票自行按分批出口情况自行计算每次退税的数量、金额录入退税系统进行退税,主管税局通过审核系统对该原始发票进行核对。

      四、明确了退税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先收汇再办理退税

      对于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是不是要提供收汇明细,这个在收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和2014年第51号中并没有规定,在老的退税管理类别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曾有明确额规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但是在2016年发布的新的退税管理分类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并没有对此明确,只是要求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在新的分类管理办法发布后,虽然各地税局在对四类企业也是要求需要提供收汇的,但毕竟没有明确的法文来支撑。

      本次新政策明确了对退税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收汇,即对如下三大类“黑名单”企业,必须先收汇才能申请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有人看到这里会有疑问了,说原来的收汇企业不是五类吗?现在改为三类,是不是少了呢?其实并不是的,相反新政策是扩大了先收汇再退税的黑名单企业。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对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规定如下: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和2014年第51号所规定的那五类企业还是没变的,只是把原来的那三条并入了退税类别为四类企业中去了。

      因此说,此次新政策是对先收汇再办理退税的黑名单企业的扩大。

      五、优化整合了延期申报

      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在退税截止期前取得退税单据无法办理退税的,需要申请延期申报,但是只规定了需要提供证明资料,并没有规定要填写延期申报表及格式。在2017年底的退税系统升级中增加了延期申报表模块,即出口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延期申报时已经使用该延期模块办理了,本次新政策明确了在办理延期申报时,需要提供《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列示了7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也列示了7种情况。但是术这两个文件各自列示的这7种情况是由区别的:12号公告第7条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44号公告种第7条是“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本次新政策把这12号和44号整合在一起共8种情况导致不能及时收到退税单据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重大变化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生产企业在次年4月20日前对上年度海关已经核销的手(账)册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原核销流程为:1.企业录入核销手(账)册数据生成核销数据申报给税局;2.税局做审核反馈;3.企业读入反馈后做意见确认。对于加贸数据与企业核销数据相符的做相符确认,对于不符的需要录入调整表(已核销进口报关单、已核销出口报关单)并确认不符意见,然后重新生成核销数据做申报;4.税局再次做审核反馈;5.企业读入反馈再次确认,对相符的确认相符,如果还有不符的继续通过调整。重复以上操作直至确认完全相符;5.税局反馈实际分配率。

      原操作核销比较繁琐,新政策对此作了优化。新流程如下:

      1.企业先获取加贸数据反馈读入系统,然后与需要核销的手(账)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进行核对,找出有无差异;2.进行核销数据录入,若有与加贸数据不符的报关单,则在调整表中直接调整;3.生产核销数据给税局进行核销,税局对企业核销数据进行审核,若相符则反馈实际分配率给企业,若不符则让企业重新调整直至相符为止。

      新政策下的进料加工核销有两个两点:一是优化了核销申报表,对于不符的报关单做调整时把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整合在一张调整表中;二是对核销流程做了优化,取消了原政策下企业企业需要对核销反馈做确认,对于直接相符的一次申报即可;对于不符的,企业直接调整差异。

      七、退税分类登记调整问题

      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退税分类评定每年进行1次,对于因企业等级问题税局对其进行下调退税分类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信用等级调整的或对分类有异议的,却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新政策对因企业信用等级变化(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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